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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会意〉〈形声〉字
小篆:「忘」,从「心」、从「亡」,亦从「亡」声。「亡」本作逃匿解,有弃其所居之意,心有记识事理品物的能力,事理品物若不居于心而逸于外为「忘」。「忘」做不识解,乃不复记识之意。
其意为:
1. 不能记事曰忘。如忘记、忘恩负义,又如《列子·周穆王》:「中年病忘,朝取而昔忘」。
2. 遗失、遗漏曰忘。如《诗·大雅·假乐》「不愆不忘,率由旧章」。
3. 舍弃曰忘。如《后汉书·宋弘传》「臣闻贫贱之知不可忘,糟糠之妻不下堂」。
4. 无曰忘。如《平津侯主父列传》「高皇帝盖悔之甚,乃使刘敬往结和亲之约,然后天下忘干戈之事」。
5. 忘通妄。如《老子》「不知常,忘作,凶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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